2月20日,記者從衡水市交警支隊獲悉,臘月廿八至正月初九,衡水市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共計2397起,其中,醉酒駕駛59起、酒后駕駛210起、無證駕駛及記12分涉牌涉證367起、面包車超員98起…………
2月9日14時許,在景縣某執(zhí)勤點,民警示意一輛小型轎車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發(fā)現(xiàn)駕駛員張某身上散發(fā)著酒氣,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75毫克/100毫升,屬酒后駕駛。據(jù)其交代,當天中午他和妻子在外吃飯,其間喝了些酒,駕車回家途中被查了個正著。民警隨后對張某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給予其罰款1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記12分的處罰。
2月14日13時許,深州交警大隊民警在對一輛車牌為吉A7XXXT的小型轎車檢查時發(fā)現(xiàn)了問題:開車男子遲遲無法出示駕駛證,且眼睛發(fā)紅,說話也有些含糊。民警立即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了檢測,結果為68毫克/100毫升,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后經(jīng)進一步詢問得知,安某未考取過機動車駕駛證,也知道沒證不能開車,但心存僥幸,認為過年期間應該不會碰到交警,這才酒后開車上路。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第二類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安某被依法處以2000元罰款和行政拘留的處罰。
“酒駕、醉駕輕則罰款、扣分、吊銷駕駛證,重則發(fā)生事故害人害己!泵窬嵝褟V大駕駛員,雖然近期聚會多,但出行不能心存僥幸,應拒絕酒后駕駛,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記者朱微)
來源:衡水日報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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