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說法
河北新聞網訊(曹蓓)只需在APP里做相關操作,代駕司機就會上門服務,然而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代駕人、手機代駕軟件運營商及保險公司,究竟誰來付出代價?
家住上海的陶某騎著電動車回家時被一輛小轎車撞翻在地,事故發(fā)生后,陶某入院治療,共計花費醫(yī)藥費3.6萬元,經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認定,小轎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特殊的是這是一起涉代駕軟件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fā)當晚,車主潘某在飯店飲酒后通過某電商公司運營的E代駕手機軟件聯系了代駕服務,該電商公司接單后將信息發(fā)給了代駕司機趙某,隨后趙某趕到潘某所在飯店,并與潘某簽訂代駕服務確認單后,駕駛潘某的小轎車上路,之后與陶某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陶某找代駕司機趙某索賠,趙某以自己履行的是職務行為而拒絕賠償,陶某又找到某電商公司,該公司表示趙某并非公司員工,事發(fā)時并非是職務行為而不予賠償,但從人道主義出發(fā)墊付了3.59萬元的醫(yī)藥費。
2014年10月,陶某將代駕司機趙某、車主潘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醫(yī)藥費等損失11.79萬元。審理過程中法院依職權將某電商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2015年3月,一審法院判決某電商公司、保險公司賠償陶某醫(yī)藥費等12.66萬元,由于該筆損失可在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額內足額賠付,故某電商公司無需再支付賠償費用,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律師代理費以及停車費,法院判決由某電商公司全額賠償。由于該公司之前已經墊付醫(yī)藥費3.59萬元,扣除這部分損失后,其余部分由陶某予以返還。
保險公司在限額范圍內理賠這沒有疑義,問題是代駕司機趙某與電商公司之間是何關系?第一,委托代駕服務協議為潘某與電商公司之間簽訂的,代駕司機趙某并非協議當事人,他是接收了電商的指令實行代駕。第二,代駕司機趙某系電商公司考核并認可的代駕駕駛員,服務過程中需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及行為規(guī)范,穿著統(tǒng)一制服,佩戴胸卡,也就是其在工作時間內接受公司的管理。第三,代駕司機趙某根據公司指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對代駕費沒有議價權,僅以付出的勞動獲取相應報酬。故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符合雇傭關系的一般特征,因此代駕司機趙某事發(fā)時是在執(zhí)行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guī)定,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陶某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部分應由電商公司承擔。
根據被代駕人是否給付報酬,可分為有償代駕和無償代駕。在無償代駕中,代駕人與被代駕人之間通常是親戚、朋友、同事等,雙方應為幫工關系。車主是運行利益的受益人,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則上賠償責任應由車主承擔;在有償代駕前提下,無論代駕人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名義行駛推出代駕服務,均在被代駕人與代駕人或代駕公司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享有者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代駕人或代駕公司應當對代駕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機動車車主或被代駕人等對損害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代駕人或代駕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車輛脫保即未繳納交強險,車主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如果代駕人沒有審核車輛有無脫保等情形,代駕公司可按照內部約定,根據過錯大小可對代駕人進行追償。
這是全國首例涉代駕軟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做出的判決,此案給正處于“野蠻增長”的代駕行業(yè)提了個醒,也為行業(yè)的規(guī)范發(fā)展提供了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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