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7月12日電(記者陳晨)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12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了安某等3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一案。這一團伙故意尋找從酒吧內出來并駕駛機動車的被害人勒索財物,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又4個月至2年又10個月不等。
法庭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安某、段某、樊某某等人經(jīng)預謀結成犯罪團伙,在西安市西大街一酒吧門口尋找從酒吧內出來并駕駛機動車的被害人,駕車尾隨并故意與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利用被害人不敢報警的心理,從被害人處勒索錢財。
經(jīng)查,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3日,該團伙先后以上述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犯罪5次,勒索錢財共計3萬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未喝酒而未能得逞。
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為3名被告人以固定團伙形式作案,以威脅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庭當庭宣判,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2年又10個月,并處罰金35000元。判處被告人段某、樊某某有期徒刑2年又4個月,分別并處罰金30000元,3被告人當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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