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275天,申請國家賠償
拿到無罪判決后,楊淑梅向賠償義務機關(guān)東光縣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東光縣人民法院逾期未作決定。楊淑梅依法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賠償委員會經(jīng)審理查明,楊淑梅因涉嫌貸款詐騙罪于2006年3月15日被東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執(zhí)行逮捕,12月14日由東光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qū)�。東光縣人民法院于當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楊淑梅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2萬元。楊淑梅不服,提出申訴,東光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7日作出再審決定,維持了原先的判決。楊淑梅提出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東光縣人民法院相關(guān)判決,宣告楊淑梅無罪。
楊淑梅自200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0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qū)�,其被羈押275天。
拿到賠償決定書,賠償不見分文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楊淑梅被錯判的事實已經(jīng)依法確認,其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有關(guān)法規(guī),東光縣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gu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guān)通知,對侵犯人身自由權(quán)每日的賠償金為142.33元。楊淑梅被限制人身自由275天,東光縣人民法院應賠償楊淑梅人身自由權(quán)賠償金39140.75元。在本案中,賠償義務機關(guān)東光縣人民法院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作出賠償決定,因此楊淑梅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11月22日上午,楊淑梅的丈夫?qū)O連偉說,雖然拿到了這份國家賠償決定書,雖然決定書最后明確規(guī)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但遺憾的是楊淑梅至今也沒有拿到這筆國家賠償金。他說,他曾多次找到當?shù)胤ㄔ�,但這筆賠償金仍沒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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