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賣魚攤主許漢省懷疑同行蘇某給他家魚下藥,授意李桂才教訓一下蘇某。李桂才用自制的爆炸裝置將蘇某炸死(本報6月4日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李桂才無期徒刑,判處許漢省有期徒刑14年。
許漢省現(xiàn)年34歲,河南省農(nóng)民,2004年4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1年半。李桂才48歲,北京農(nóng)民,1994年6月因違反交通管理、妨害公共安全被行政拘留7天。
法院查明,2012年5月至6月間,在豐臺區(qū)六圈菜市場內(nèi),許漢省攤位上的活魚多次出現(xiàn)異常死亡的現(xiàn)象。許漢省懷疑是26歲的賣魚同行蘇某所為,其妻亦曾與蘇某發(fā)生口角。后許漢省以賣魚不收錢的方式,授意李桂才報復蘇某,并向李桂才指明了蘇某的住處。李桂才為此利用水暖管件、鞭炮火藥、釘子等物制作了一枚爆炸裝置。
同年7月11日晚10時許,李桂才來到六圈菜市場北側(cè)墻外蘇某租住房前,將上述爆炸裝置捆綁在停放該房門前的電動三輪車車把上。當日晚11時許,蘇某與其女友段某返回住處后,發(fā)現(xiàn)門前電動三輪車的車把上掛有異物,蘇某前去摘取時爆炸裝置被引爆,致蘇某死亡,段某輕微傷偏重。
許漢省作案后于2012年7月12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李桂才于次日被查獲歸案。
受審時,李桂才認可指控,許漢省則辯稱自己沒有參與爆炸犯罪,也不知道李桂才犯罪,自己不構(gòu)成犯罪。
案件審理期間,經(jīng)依法調(diào)解,李桂才親屬代其一次性賠償段某經(jīng)濟損失3萬元、賠償蘇某近親屬52萬元;許漢省親屬代其賠償蘇某近親屬5萬元;段某及蘇某的近親屬對李桂才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李桂才從輕、減輕處罰,并撤回對李桂才、許漢省的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李桂才、許漢省曾因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仍不思悔改,二人預謀報復他人并由李桂才具體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偏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爆炸罪。鑒于李桂才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許漢省能夠主動投案,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故分別從輕處罰,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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