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的承諾落空,夫妻為此反目。近日,通江女子李某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通江縣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底,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在交往中,張某承諾結婚后買房,于是在相識三個月后登記結婚,婚后男方卻沒有兌現(xiàn)買房的承諾,李某認為男方騙婚,為此互不往來,最后對簿公堂。
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找當事人組織調解,認為雙方相識后自由戀愛,自愿登記結婚,說明雙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原告本應把兩人感情作為結婚的基礎,不應把被告對物質條件的承諾作為結婚的前提,且未能舉出被告與其結婚系騙婚的有關證據(jù),考慮只要今后原、被告雙方能互諒互讓,相互理解,還是有和好的可能,遂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周偉 許鐘方 記者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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