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見習記者/陳彧 通訊員/潘子璐 吳衛(wèi) 吳國財)男子林某福謊稱自己能把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從公安局“撈出來”,前后共騙取被害人20萬元。落網(wǎng)后,被惠東縣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被害人周某連是林某福的叔婆。林某福在2012年1月21日得知周某連的兒子林某志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惠東縣公安局抓獲,騙周某連說其在公安局有關系,可以花錢將林某志從公安局放出來。周某連聽后信以為真,于同月分三次將5萬元現(xiàn)金交給林某福。
同年2月1日,林某福到周某連家中又拿了15萬元,并說過幾天就能放出來,如果不能放人,就將錢全額退還。2012年3月,周某連收到林某志的判決書后才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就要求林某福還錢,但林一直躲避,周某連遂向公安局報案。
2013年8月8日,公安機關在惠州市惠陽區(qū)將林某福抓獲歸案。另查明,本案開庭后,林某福的弟弟與被害人周某連達成和解協(xié)議:1、由林某福的弟弟退賠給被害人周某連15萬元,其中2014年1月16日退賠12萬元,余款3萬元以欠款方式在2014年12月1日前還清。2、周某連諒解被告人林某福的犯罪行為,請求法院從輕判處林某福。
惠東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福采用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但由于林某福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雙方又是親戚關系,可以從輕判決,遂一審判處林某福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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