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玲
近日,廣州市政府常務(wù)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明確,處理無人認領(lǐng)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據(jù)《新快報》10月13日報道)
不少人認為,獎勵拾得人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是一種“回扣”,與“拾金不昧”的傳統(tǒng)美德相沖突,會讓拾金不昧變味。然而筆者以為,這樣的獎勵,是一種積極的道德激勵,是對拾金不昧行為的褒獎和對拾金不昧精神的弘揚,值得點贊。
應(yīng)該看到,拾金不昧雖然在道德層面上被廣泛推崇,但離真正成為大多數(shù)人的自覺行為還有一定的距離。另外,現(xiàn)實生活中,拾金不昧者在尋找失主的過程中,一般都要付出一定時間和精力,有的還要付出一定的物質(zhì)代價。如果一味地讓拾金不昧者處于“只付出沒回報”的境況,就可能傷害人們的積極性,不利于拾金不昧精神的弘揚和傳播。
此次廣州以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獎勵拾金不昧者,是從政府層面進行積極的價值引導(dǎo),有利于在全社會加快形成拾金不昧、人心向善的濃厚氛圍,值得推而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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