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快速賺到錢,兩男子竟想出了“租車變抵押”的招數(shù)。嘗到甜頭后的他們,在準備實施第二次租車計劃時,被早已發(fā)現(xiàn)情況的汽車租賃公司工作人員抓個正著。
今年年初,王某因做生意賠了數(shù)十萬元,為快速賺到錢,春節(jié)過后,王某通過網(wǎng)上某“金融群”認識了家住江西省某地的劉某,兩人商量一起掙錢。
“租輛車然后抵押出去,這來錢多快。 眱扇艘慌募春虾,劉某隨后來到石家莊。兩人找到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王某提供了自己的相關(guān)身份證件,劉某則拿出來8000元押金,順利租用了一輛價值15萬元的小轎車。租到車后,劉某在微信朋友圈里發(fā)布信息,稱“朋友有個車要抵押,有沒有人收抵押車”,并附上了車輛的照片。沒多久便有人要“收”這輛車。很快,小轎車以3萬余元的價格“抵押”給了收車人。收到錢后,王某得到了8000元現(xiàn)金和一部手機。
看到賺錢如此“簡單”,王某和劉某商量著再租一輛車抵押,但他們不知道的是,先前租車的汽車租賃公司工作人員楊先生早已發(fā)現(xiàn),租出去的小轎車車內(nèi)安裝的3個GPS定位裝置突然掉線,無法找到車輛。因此,楊先生將王某的信息迅速發(fā)至同行微信群讓大家留意。就在王某到某租賃公司再次租車時,工作人員立即將情況反映給楊先生。楊先生趕到同行的公司后,將準備租車的王某截住并報警。在民警的幫助下,楊先生找到了劉某,并將丟失的車輛贖回。
近日,橋西區(qū)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劉某、王某將從他人手中租來的車輛以抵押的形式出賣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劉某、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轎車在公安機關(guān)見證下已被受害人贖回,故對劉某、王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經(jīng)劉某、王某同意,公安機關(guān)將扣押二人的24700元返還受害人,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處劉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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